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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14 21:29:00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公益诉讼案件的若干裁判要旨

(年12月8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行*公益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该规定,行*公益诉讼应当遵循行*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法律和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行*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问题

人民法院受理行*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立足于其功能定位和价值取向,并依据行*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被告是否适格、是否属于受案范围等起诉条件进行必要的审查。

三、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明确的认定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法定职责”,未明确被告应当履行的具体行为和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结合其诉讼请求,对被告应当履行的具体法定职责和结果作出判决。

四、检察建议与诉讼请求相对应的问题

检察建议程序是行*公益诉讼的法定诉前程序,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与其在诉前程序中发出的检察建议内容相对应,诉讼请求与诉前程序中检察建议内容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中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问题

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中,被告在检察建议前后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是人民法院判断被告应否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基础和前提,而不能成为单独的诉请和判项。公益诉讼起诉人一并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和“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六、行*公益诉讼中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

与被诉行*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七、对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告应当对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八、被告在检察建议后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评判标准问题

在行*公益诉讼中,对被诉行*行为的审查,应当遵循行*诉讼合法性审查的一般原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判:1.被告在检察建议后是积极主动依法履职还是表面应付、推诿扯皮;2.被告是否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3.被告作出相关行为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拖延履行;4.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消除违法侵害后果是否有自身原因之外的其他正当事由;5.检察建议要求行*机关依法履行的职责,在客观上是否具备履行可能及实际意义。

被告在检察建议后的法定期限内,主观上能够认识行*执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客观上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正错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职责,公益诉讼起诉人以经诉前程序后违法侵害后果仍然存在为由,诉请“判决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或者“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九、行为人因实施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行*机关以行为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作出相应行*处罚,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被课以行*处罚的种类与刑事处罚不属同一种类的,刑事处罚与行*处罚不存在递进和吸收关系。行*机关以行为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未另行作出相应行*处罚,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认定行*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十、行*公益诉讼审理方式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在不违反行*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高效便捷的审理方式。

十一、行*公益诉讼裁判文书生效后的执行问题

被诉行*机关逾期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请移送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决定是否移送执行。

参阅:

1.延边中院裁判:行*公益诉讼的司法审查方式——延吉市检察院诉延吉市环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延边中院裁判:公益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不予认定被诉行*机关撤回答辩意见的情形——珲春市检察院诉珲春市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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