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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积极性,吉林省试行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中明确,群众举报在征地、租房、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操纵、经营“***”,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及“软暴力”追债,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等十二类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及其“保护伞”的线索,给予奖励。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予以奖励
1、被奖励对象必须是自然人,同时符合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及具体的举报事实;
2、举报内容未被调查、已经调查但未作处理或正在调查但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犯罪案件、追究黑恶犯罪“保护伞”责任的。
奖励原则
1、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
2、同一线索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举报人分别举报,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3、两名以上(含两名)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名举报人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
奖励标准
1、举报线索由中央*法机关(含全国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
2、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9万元。
3、举报线索被省*法机关(含省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
4、除上述情况之外,根据实际情况,均有不同数额的资金奖励。
来源:长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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