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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为积极控制疫情在我市传播蔓延,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坚决维护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自本公告发布后,对辖区内城区和乡镇居民出行实行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近14天离珲返珲人员(包括珲春户籍人员),须在1小时内主动拨打电话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不主动申报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城区离珲返珲人员(包括珲春户籍人员),必须以户为单位,对其共同生活成员实行居家隔离观察14天的措施,隔离期间禁止一切与外界的直接接触,生活保障物资由所在街道(社区)提供便民信息(有物资需求者可自行拨打相关电话联系购买),社区干部和网格员每日上门随访监督,在隔离人员住所周边,进行防疫公告或隔离家庭主动张贴《承诺书》,防止疫情传播。
三、乡镇离珲返珲人员(包括珲春户籍人员),必须以村为单位,所有路口全部设卡,专人看护,严控人员出入,每户家庭(居家隔离家庭除外)每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如极特殊情况需出村的,必须由村委会开具证明,由所在乡村负责管控。
四、有物业小区由城管大队负责做好小区内的环境整治、消杀工作;无物业小区由街道(社区)负责做好小区内的环境整治、消杀工作。
五、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承租人员的管控和及时报告,如出租房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主体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六、群众举报相关人员违反珲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相关规定的,或举报提供的线索对应对疫情工作有重大价值、发挥重要或关键性作用的,视情况给予现金-元奖励。
七、凡隐瞒不报、拒不配合相关部门询问、调查、查验身份的,依法给予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拒不服从居家隔离或强制隔离的,造成传染病被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治疗痊愈后按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处罚。
八、疫情期间,社会各界自发慰问防疫一线工作者的,慰问人数严格限制在3人以内。
九、全市所有*员干部、人大代表、*协委员等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亲属,带动街坊邻居,协助社区和村委会劝导居民按要求不出门、不上街、不串门、不聚集。
以上公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防控措施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十、举报电话
靖和街道:—新安街道:—河南街道:—近海街道:—杨泡满族乡:—三家子满族乡:—马川子乡:—哈达门乡:—敬信镇:—密江乡:—春化镇:—英安镇:—板石镇:—
珲春市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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