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前郭县、抚松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年12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