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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7/24 2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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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法制网

近日,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董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董某某自愿签署补植协议,以劳务代偿方式对所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

案件回顾

年5月,被告人董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驾驶他人拖拉机、携带翻转犁,在吉林省八家子林业局某林场数个林班内,开垦林地并种植了*豆和小豆。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开垦的林地权属为国有,涉案林地面积为1.公顷(16.亩),原有植被已严重毁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林业管理法规,未经审批占用国有林地16.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案中董某自愿认罪认罚,但由于收入较低,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支付环境修复损害赔偿费用,根据被告人申请与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求,法院除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外,对其应承担的民事恢复涉案林地环境责任,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即自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涉案林地内,补植株红松树苗,并于三年内进行六次抚育割灌,当年补植成活率达95%,三年内保存率须达到85%。

宣判后,被告人董某某没有上诉,表示认罪服法,一定会依照判决,做好涉案林地树苗的补植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官寄语

本案系在长白山林区毁林开荒,非法占用农用地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森林资源是极其宝贵的生态资源,对环境保护和人类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案通过公开审理判决被告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同时充分落实修复理念,强化“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针对被告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实际家庭经济状况,判决以劳务代偿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既让侵权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又减轻了侵权人经济压力,让环境“破坏者”成为“守护者”,更能调动侵权人履行赔偿责任的积极性,是一种“双赢”的恢复性司法实践,实现社会效果、法治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供稿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

曹茹

责编

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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