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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入城人员有关要求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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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口岸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4号)精神,有效加强返(来)珲人员管控措施,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从即日起,离开我市人员需持有48小时内新冠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返)我市人员实施落地即检,抵达后做好个人防护,第医院至少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违反本通告要求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相关责任。

珲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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