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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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珲春出口加工区优惠*策?

国家赋予出口加工区的优惠*策。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国家赋予出口加工区如下优惠*策:

1.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

2.国家对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3.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办法进行监管。

4.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5.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3)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4)区内企业和行*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6.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时,免征出口关税。

7.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8.海关对进、出加工区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手续一律在区内办理。

9.加工区之间货物的往来,应由收、发货物双方联名向转出区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10.经备案进入区内的企业,不分内、外资,均可自主进行料件的进口和产品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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